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小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小字第215號
原   告  陳添振
被   告  陳宗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
貳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柒
拾貳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核屬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芳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