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許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鑫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
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
57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47,60
7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之薪資
差額155,773元、7日特別休假薪資12,133元,合計167,906元
部分,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給付薪資之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之1/2,應僅徵收裁判費885元(1,770元÷2=885元),
原告另請求預告期間工資34,666元、資遣費52,000元、就業保險
金損害65,550元、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27,485元,合計179,701
元部分,則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880元。故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765元(885元+
1,880元=2,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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