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韓建榮 即億勝工程行被告勁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萬7,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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