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452號
原   告  陳榮昌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 律師
複 代理人  邱俊銘 律師
被   告  張賴秀枝
訴訟代理人  吳國輝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賴秀枝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767條第1項請求
返還房屋,被告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系爭房屋經永大不
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價格,其價格為新台幣2,314,000元,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1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23,96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330元,尚欠新台幣22,6
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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