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452號
原 告 陳榮昌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 律師
複 代理人 邱俊銘 律師
被 告 張賴秀枝
訴訟代理人 吳國輝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賴秀枝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767條第1項請求
返還房屋,被告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系爭房屋經永大不
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價格,其價格為新台幣2,314,000元,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31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23,96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330元,尚欠新台幣22,6
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