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15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
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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