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移調字第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凌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英棠
  相 對 人 京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移調字第  號給付修繕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5月8日上午10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一調解室(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伍逸康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陳英棠 到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莊廷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含營業稅)。
  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97年5月8日下午17時前匯款完
  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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