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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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被告 林志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2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