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執聲付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勇因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0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鈞院以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8年8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86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869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曹馨方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