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09號
上訴人 孫慧賢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庭榕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零壹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