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190號
上訴人 吳米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正宇 、 黃愷鈞 、 林世友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