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