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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