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84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文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調偵字第3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文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修正公布,而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將法定刑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其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較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之行為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於上開期間多次盜刷之犯行,係於同一接續犯意下,於密接之時空下接續為之,乃本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 許文純 之授權或同
意,竟以許文純名義申辦信用卡,足生損害於國泰世華銀行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許文純之權益甚鉅,兼衡其無前科、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沒收: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刑法第38條,並增訂第38條之1至第38條之3,均自105年7月1日被告行為後施行,其中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冒用許文純名義申辦上開信用卡,並持該信用卡刷卡消費,獲得新臺幣(下同)67,561元,此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又上開信用卡,無證據證明仍存在,為免將來執行上之困難,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阮卓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3428號被告許文娟女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1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文娟與許文純係姊妹,其明知未經許文純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95年7月3日起至96年3月19日止,以其妹許文純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消費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共計金額新臺幣(下同)67,561元,使附表所示之商家均陷於錯誤,誤認係許文純本人刷卡消費,而交付所購買之商品或提供相關服務,足以生損害於許文純、如附表所示之商家對顧客身分辨識之正確性及國泰世華銀行對於信用卡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許文娟於偵查中之│1、告訴人提供之上開信│││供述│用卡申請書內所留之││││住址、電話均與被告││││相符之事實。││││2、如附表所示之消費商││││家部分與被告消費習││││慣相符之事實。│├──┼──────────┼───────────┤│㈡│告訴代理人 孔繁輝 於偵│全部犯罪事實。│││查中之指訴││├──┼──────────┼───────────┤│㈢│證人許文純於偵查中之│證人並未向國泰世華銀行│││證述│申辦上開信用卡之事實。│├──┼──────────┼───────────┤│㈣│國泰世華銀行申辦信用│全部犯罪事實。│││卡申請書3份、證人切││││結書、國泰世華銀行歷││││史消費明細表及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於上開期間多次盜刷之犯行,係於同一接續犯意下,於密接之時空下接續為之,乃本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處斷。
三、至告訴意旨另認被告於94年1月14日以許文純名義向告訴人申辦上開信用卡,並持之於94年1月29日起至95年6月29日間向其他商家盜刷而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嫌云云,惟按案件有追訴權時效完成情事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定。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權時效20年;惟依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犯最重本刑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是修正後刑法將期間提高,使行為人得受追訴或處罰之期間加長,自屬不利於行為人,依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新舊法,應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修正施行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查被告涉犯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屬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上揭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是被告所涉上開罪嫌之追訴權時效至遲應於105年6月28日完成。然本案係於107年8月8日經告訴人向本署提起告訴始發動偵查,有刑事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顯已逾追訴權之時效,自不得遽以本罪相繩。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起訴部分,為接續之單純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檢察官阮卓群附表:
┌────────────────────────────────┐│㈠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刷卡時間│刷卡消費店家、商品│刷卡金額│├──┼───────┼───────────────┼─────┤│1│95年7月3日│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866元│├──┼───────┼───────────────┼─────┤│2│同上│同上│740元│├──┼───────┼───────────────┼─────┤│3│95年7月6日│頂好wellcome│129元│├──┼───────┼───────────────┼─────┤│4│95年7月7日│同上│688元│├──┼───────┼───────────────┼─────┤│5│95年7月13日│同上│867元│├──┼───────┼───────────────┼─────┤│6│95年7月15日│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648元│├──┼───────┼───────────────┼─────┤│7│95年7月20日│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1,398元│├──┼───────┼───────────────┼─────┤│8│同上│頂好wellcome│788元│├──┼───────┼───────────────┼─────┤│9│95年7月21日│爭鮮迴轉壽司三重三店│540元│├──┼───────┼───────────────┼─────┤│10│95年7月23日│頂好wellcome│414元│├──┼───────┼───────────────┼─────┤│11│95年7月24日│同上│749元│├──┼───────┼───────────────┼─────┤│12│95年8月13日│同上│858元│├──┼───────┼───────────────┼─────┤│13│同上│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305元│├──┼───────┼───────────────┼─────┤│14│95年8月14日│中國石油菜寮站│1,500元│├──┼───────┼───────────────┼─────┤│15│95年9月2日│ 屈臣氏 -三華分公司│318元│├──┼───────┼───────────────┼─────┤│16│同上│頂好wellcome│1,155元│├──┼───────┼───────────────┼─────┤│17│95年9月3日│同上│511元│├──┼───────┼───────────────┼─────┤│18│95年9月5日│同上│192元│├──┴───────┴───────────────┴─────┤│總計:15,666元│├────────────────────────────────┤│㈡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編號│刷卡時間│刷卡消費店家、商品│刷卡金額│├───┼──────┼──────────────┼──────┤│1│95年9月9日│頂好wellcome│587元│├───┼──────┼──────────────┼──────┤│2│95年10月8日│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124元│├───┼──────┼──────────────┼──────┤│3│同上│頂好wellcome│342元│├───┼──────┼──────────────┼──────┤│4│同上│中國石油福林站│1,487元│├───┼──────┼──────────────┼──────┤│5│95年10月│頂好wellcome│1,498元│││12日││││││││├───┼──────┼──────────────┼──────┤│6│95年10月│同上│972元│││16日││││││││├───┼──────┼──────────────┼──────┤│7│95年10月│同上│1,613元│││18日││││││││├───┼──────┼──────────────┼──────┤│8│95年10月│七和汽車(股)萬華服務│4,551元│││20日││││││││├───┼──────┼──────────────┼──────┤│9│95年10月│黃金海岸活蝦之家蘆洲店│4,960元│││21日││││││││├───┼──────┼──────────────┼──────┤│10│95年11月1日│頂好wellcome│222元│├───┼──────┼──────────────┼──────┤│11│95年11月2日│遠傳電信-線上繳款│1,210元│├───┼──────┼──────────────┼──────┤│12│95年11月4日│頂好wellcome│1,021元│├───┼──────┼──────────────┼──────┤│13│95年11月│同上│465元│││11日││││││││├───┼──────┼──────────────┼──────┤│14│同上│路易士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00元│├───┼──────┼──────────────┼──────┤│15│同上│滿庭春有限公司│490元│├───┼──────┼──────────────┼──────┤│16│95年11月│頂好wellcome│600元│││12日││││││││├───┼──────┼──────────────┼──────┤│17│95年11月│台灣大哥大-頂好│1,288元│││13日││││││││├───┼──────┼──────────────┼──────┤│18│同上│松鶴日本料理│745元│├───┼──────┼──────────────┼──────┤│19│95年11月│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430元│││25日││││││││├───┼──────┼──────────────┼──────┤│20│95年11月│頂好wellcome│724元│││26日││││││││├───┼──────┼──────────────┼──────┤│21│95年11月│同上│726元│││27日││││││││├───┼──────┼──────────────┼──────┤│22│95年11月│同上│226元│││29日││││││││├───┼──────┼──────────────┼──────┤│23│95年12月2日│威寶電信-三重重新店│2,354元│├───┼──────┼──────────────┼──────┤│24│同上│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100元│├───┼──────┼──────────────┼──────┤│25│同上│同上│310元│├───┼──────┼──────────────┼──────┤│26│同上│頂好wellcome│308元│├───┼──────┼──────────────┼──────┤│27│95年12月3日│同上│897元│├───┼──────┼──────────────┼──────┤│28│95年12月8日│野宴日式炭火燒肉│1,360元│├───┼──────┼──────────────┼──────┤│29│95年12月│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790元│││29日││││││││├───┼──────┼──────────────┼──────┤│30│同上│大眾電信-三重店│964元│├───┼──────┼──────────────┼──────┤│31│95年12月│頂好wellcome│829元│││31日││││││││├───┼──────┼──────────────┼──────┤│32│96年1月1日│三商行-重新分公司│396元│├───┼──────┼──────────────┼──────┤│33│同上│同上│380元│├───┼──────┼──────────────┼──────┤│34│96年1月2日│bissini大安門市│1,140元│├───┼──────┼──────────────┼──────┤│35│96年1月6日│松青超市-集美店│1,623元│├───┼──────┼──────────────┼──────┤│36│96年2月2日│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599元│├───┼──────┼──────────────┼──────┤│37│96年2月3日│bissini大安門市│490元│├───┼──────┼──────────────┼──────┤│38│96年2月7日│NET-忠孝三店│1,298元│├───┼──────┼──────────────┼──────┤│39│同上│屈臣氏-忠IV分公司│1,657元│├───┼──────┼──────────────┼──────┤│40│同上│達芙妮-台北忠孝店│1,289元│├───┼──────┼──────────────┼──────┤│41│96年2月9日│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702元│├───┼──────┼──────────────┼──────┤│42│96年3月11日│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3,489元│├───┼──────┼──────────────┼──────┤│43│同上│頂好wellcome│413元│├───┼──────┼──────────────┼──────┤│44│96年3月16日│松青超市-集美店│850元│├───┼──────┼──────────────┼──────┤│45│96年3月18日│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6元│├───┼──────┼──────────────┼──────┤│46│96年3月19日│中國石油菜寮站│1,550元│├───┴──────┴──────────────┴──────┤│總計:51,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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