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2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玖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28號被告林育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1907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林育榮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
107年度毒聲字第1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
9月30日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328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106年度安保字第3597號),經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1907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10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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