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4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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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25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254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專利代理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森豐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允許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89年9月21日以「覆晶式球格陣列封裝之散熱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2月23日以(九三)智專三(二)02048字第0932016513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4年7月5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參加人並於同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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