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333號聲請人 陳秉鑑 相對人 陳映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325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23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