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旭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55號、108年度執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旭明犯如附表所示五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廖旭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等五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且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五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上開五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