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移調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移調補字第2號原告 李秋萍 訴訟代理人 賴頡 律師被告 李偉新
蕭湘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