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5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 林巧鴻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4,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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