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豐補字第44號原告 莊德有 即 德彰行 訴訟代理人 蔡韋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椀琁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757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