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62號原告 馬亦頎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巷00弄0號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
黃之昀 律師被告 李裕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