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9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9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9361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紀睿明送達代收人王韻婷債務人王正家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位於第三人國軍南部地區財務組處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鳳山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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