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429號原告 詹子豪 被告 温明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⑶願供擔保請准保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
請求事實及理由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420號起訴書。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原告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2年度易字第6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陳箐
法官蔡宜靜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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