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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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693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鳳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蔡玉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勞保投保、集保、保險契約等資料,以資聲請執行,其應為執行行為地應屬不明。復查債權人尚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長宇交通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前鎮區)之薪資債權,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珮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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