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原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花原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花原簡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高○○明知本件通常保護令之全部內容,仍違反保護令,進入被害人高○○住所並躺臥於沙發,且經勸導後仍不離去,無視保護令之規定,誠有不該;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勉可,兼衡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素行、違反保護令情節、對被害人造成之影響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蘭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徐紫庭附錄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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