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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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毒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戒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毒聲字第7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進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11年度聲戒字第124號、111年度營毒偵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450號裁定令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民國111年8月24日南所衛字第11100109530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暨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50號裁定令入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評定靜態因子65分、動態因子10分,總分75分,綜合判斷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等節,有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450號裁定、法務部○○○○○○○○111年8月24日南所衛字第11100109530號函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上開綜合判斷之結果,係該所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人士,於被告觀察、勒戒期間,依其本職學識就被告之前科紀錄及行為表現、臨床評估及社會穩定度等因素所為之綜合判斷,具有科學驗證所得之結論,足證該勒戒處所綜合評分者係依個案之臨床實務及具體事證,判定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且由形式上觀察,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自得資為判斷被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證明,堪認被告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就被告聲請強制戒治,於法並無不合,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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