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蘇國欽 律師 黃郁庭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璧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