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2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20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友光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2月14日下午2時45分,本院刑事庭第3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