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6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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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06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張藝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家婕廖家琪廖家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 廖建鈞 借款逾期未清償,被繼承人廖家婕、廖家琪、廖家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應負清償責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廖家婕、廖家琪、廖家偉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已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陳報拋棄繼承,並經該院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准予備查在案, 是渠 等三人已非廖建鈞之繼承人,自無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負保證責任清償債務之義務,本件債權人之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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