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小字第2號原告 廖信華 訴訟代理人 林立婷 律師被告 黃鶴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111年2月17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本院新店家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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