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3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野人理髮、 方兆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野人理髮(統一編號:00000000)相關商業登記資料。
㈡提出得對債務人野人理髮之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蕭榮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