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36號原告鑫富都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堃富 被告鑫億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巍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028,344元(即訟爭地上權之權利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4,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