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4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宇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岡陵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許宇涵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岡陵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請提出足資釋明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借據、契約等;或提出足資釋明轉入帳號為相對人吳岡陵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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