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8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林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個月新臺幣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