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黃榆心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友允 等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6號第二審確定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2,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5,29
5元,再審原告僅繳納再審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再審裁判費4,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邱瑞裕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