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15號原告亞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張維淳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