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610號原告 徐雅惠 被告大禾國際建築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美昀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7萬25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4萬6342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06年1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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