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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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91號原告 黃欽祺 被告 陳隆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24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0,503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魏愛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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