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68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684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華麗開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68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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