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7號原告 喬蘭瑛 被告 李芹芳 上列被告李芹芳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喬蘭瑛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張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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