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啓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案之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記載「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未臻精確,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職權更正為「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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