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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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8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斗王 即寶美眼鏡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楠加州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