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20號原告 謝宛潔
薛美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法扶律師)原告與被告 林志鴻 即東京熱炒酒場、 林郭秀珍 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加班費、資遣費、提繳6%勞退金等部分之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之金額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是本件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年度救字第8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解景惠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原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謝宛潔798,261元8,700元5,800元2,900元2薛美方1,706,720元17,929元11,953元5,9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