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旻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雅萍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91,493元【計算式:210.01㎡(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不動產就建物及其坐落土地交易情形如附表所示)×0.3025×245,427元=15,591,4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亭妤附表:(金額:新臺幣)地段位置或門牌(均位於高雄市鳳山區)屋齡交易日期建物移轉總面積交易總價每坪交易單價(元以下四捨五入)光華南路○○巷○號18年110年9月25日60.71坪16,700,000元275,078元光華南路○巷○號17年110年1月12日56.54坪12,200,000元215,776元平均每坪交易單價245,4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