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何永興
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啟逢 律師
蔡雲璽 律師上列被告甲○○、乙○○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月1日上午10時30分為審判期日進行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陳可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