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8日以97年度交簡字第2042號判處罰金12萬元,緩刑2年,並於同年9月22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98年6月14日,故意更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98年
7月17日以98年度交簡字第2050號判處罰金12萬元,並於同年8月10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修正後)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