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33號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8年7月8日對相對人所發板橋三民路郵局第6349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乙○○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乙○○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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