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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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洪莉羚 被告 賴宥亘 被告 何光宗 被告 蘇奕榮 被告 陳逸銘 被告 陳俊德 被告 韓易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訴字第88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