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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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92號上訴人玄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守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月妍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玄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守玄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4,200,0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63,870元,惟前開應繳納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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