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靖贏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梅薰
鄭育修 鄭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1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故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同此見解)。故本件應以原告即上訴人鄭靖贏起訴時請求之被繼承人遺產總價值依其應繼分比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36,927,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47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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